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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扩大,并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公积金使用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 《意见》已于本月实行,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无房租房户可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要求,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相关联的联动机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利。 对于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意见》提出,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新就业本科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享公积金贷款 《意见》明确,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对于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意见》规定,只要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开展使用缴存额抵冲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减少社会成本。 |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新规,河北 |